五原县光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五原县光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民调确字第288号
申请人***,男,55岁,汉族,现住商都县。
申请人五原县光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健,男,52岁,汉族,现住五原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燕啸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列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1日经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人调字(2015)第091号”调解协议:申请人五原县光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49602.52元,已付23602.52元,剩余26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其他损失双方自行承担,赔偿给付后双方再不做任何纠缠。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五原县光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达成的人调字(2015)第091号调解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燕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