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1672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号。
经营者:***,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37013418),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总经理。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