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1059号
申请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房屋等财产,查封金额合计2019848.21元,并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有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以财产价值2019848.21元为限,对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伟男
法官助理 苏 振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