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10民初155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35504.96元及违约金(以435504.9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5504.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决本案保函费、保全申请费及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35504.96元: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5504.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保函费、保全申请费及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远洋装饰合字【2021】第0009号),工程项目名称“远洋华明项目6号地香堡花园B区人防机电工程”,工程总价款1269381.2元,工程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合同内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于每月某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后5日内审核,并于次月10日前向某甲公司支付至上月已完工程量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确认结算总价后30日内某乙公司支付至某甲公司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比例3%,质保金金额43425.15元,保修期2年,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现已过质保期。2023年1月1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核算确认,涉案合同结算总价为1447504.96元,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1012000元,仍欠付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435504.96元。期间,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催收上述费用,并于2025年5月16日发出《律师函》,但某乙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35504.96元,某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某甲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某甲公司已按时履行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亦应按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对价。某乙公司不支付合同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损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法院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1.某甲公司主张剩余结算款项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用条款2.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2.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3“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前,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开票金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付款以“先开具足额有效发票及提交书面付款通知”为前提条件,属于典型的“先履行义务”条款。某甲公司至今未依约开具足额有效发票及提交书面付款通知,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某乙公司依法有权拒绝付款(《民法典》第526条)。合同履行中未涉及履行方式的变更,不能免除某甲公司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更不能突破“先票后款”的约定。2.因某甲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某乙公司未支付剩余未付款项,故某乙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便存在延期付款事实,逾期付款利息应扣除120日宽限期。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5约定“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下发生致使供货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天内…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补充协议“在甲方收到此保函并由乙方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后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因此,利息起算时间应扣除宽限期120日,从某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递交保函之第121日开始计算。综合上述,某甲公司主张款项金额有误,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材料费结算单,拟证明案涉项目已经作出结算,某乙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012000元,未付款金额为435504.96元;
3.工程项目结算金额明细表、发票、支付转账凭证,拟证明某甲公司已及时足额向某乙公司开具了发票,某乙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1012000元,尚欠付金额为435504.96元;
4.某甲公司会计与某乙公司联系人赵某某平台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某甲公司多次催促对方履行付款审批手续,并提醒其及时对账、开票,但对方迟迟未履行相关义务。
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1-3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未出示原始载体,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9日,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通用条款:第一条:1.1工程名称:远洋华明项目6号地香堡花园B区人防机电工程。1.2工程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第三条: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7天。第五条合同价款:5.1本合同总价款为¥1269381.20元,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164569.91]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104811.29]元。专用条款:第一条合同计价及结算方式1.1本合同采用如下第1.1.1种计价方式:I.1.1固定总价合同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增值税等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工程固定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4《工程价格明细汇总表》;2)除经甲方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3)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单份单条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在元(含元)以内,工程费用不予调整;4)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4《工程价格明细汇总表》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1.4价款结算1.4.1本合同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未按时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款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1.4.2双方均同意经甲方的成本审核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并对此审核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1.4.3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1.4.4最终结算文件必须经过甲方加盖公章方能生效,任何未加盖甲方公章的文件均不构成结算文件,不能约束甲方。1.4.5乙方未能在上述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有效结算资料的,甲方可按已有资料单方办理最终结算,视为乙方认可。第二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2.1工程价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2.1.2及第八条补充条款种方式。2.1.2分期支付A.预付款:无;B.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资料后6日内审核,并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至上月已完工程量的【80】%。C.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经甲方的成本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7%;D.结算总价的3%,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后,甲方按照第2.1.4款将该部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如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拒绝维修或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质保金不予返还。E.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2.1.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A.质保期自本工程所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购房客户之日开始起计算,乙方在保修期内承担无偿保修的责任。防水部分质保期5年,其它部分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款及或赔偿、补偿款项等。B.质保期期满2年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均无异议并扣除应扣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相应款项后的质量保证金50%;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扣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相应款项。乙方逾期不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不支付相应利息。C、防水质保期满5年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均无异议并扣除应扣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相应款项后的质量保证金50%,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扣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相应款项。乙方逾期不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不支付相应利息。2.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2.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3乙方为增值税[一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前,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专用](普通/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专用)发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开票金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工作不得因此而停止。2.5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2.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要求:2.7.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并有权要求乙方重开发票。2.7.3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且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第七条保修服务:7.1保修期:自本合同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购房客户、业主之日起计算24个月。其中,有防水要求的,防水的保修期为【5】年,起算时间与前款规定一致。第八条补充条款:1、结算完成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相关格式及与质保时间相符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结算总价的3%,此保函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甲方收到此保函并由乙方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后甲方30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2、质量保证期为二年,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2年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退还银行保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施工,双方于2023年1月13日做出材料费结算单,载明:甲方:某乙公司;乙方:某甲公司。甲、乙双方就远洋华明项目6号地香堡花园B区人防机电工程签订某甲公司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1269381.2元,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甲、乙双方核实,本合同结算总价为¥1447504.96元,明细见附表。具体付款按合同执行,质保金比例3%,质保金金额¥43425.15元,保修期贰年,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21年12月30日)起。本结算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肆份结算单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在尾部签字盖章。
庭审中,某甲公司确认某乙公司已经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金额为1012000元,某甲公司已经向某乙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404079.81元,已开票未回款金额为392079.81元,3%质保金43425.15元尚未开具发票。案涉项目质保期已于2023年12月30日届满。某甲公司在结算完成后未向某乙公司开具银行保函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经甲方的成本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7%;”案涉项目于2023年1月13日做出结算,某乙公司应于2023年2月12日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7%即1404079.81元(1447504.96元×97%元),现某乙公司已付款为1012000元,未付款为392079.81元(1404079.81元-1012000元)。质保金43425.15元应于质保期期满2年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30】日内,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后支付,案涉项目质保期满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故,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上述款项的付款条件均已经成就,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35504.96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开具发票系某甲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系某乙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关于先开票后付款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某甲公司应在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应向某乙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某乙公司逾期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乙公司应于2023年2月12日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7%即1404079.81元(1447504.96元×97%元),现某乙公司已付款为1012000元,未付款为392079.81元。故利息应以392079.8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因某甲公司未向某乙公司开具银行保函亦未向某乙公司开具质保金对应的发票,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质保金利息计算应以43425.15元为基数,自本案成诉之日(2025年9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35504.96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92079.8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43425.1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6.5元,保全费2688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直接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