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

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650号 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台阁牧镇达尔架大东营村储灰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22372.33元。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022372.3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