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20号
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台阁牧镇达尔架大东营村储灰场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578856606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7598.93元(开户行及账户:沧州银行朝阳路支行51×××38;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314300515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