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121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大瓦窑村。
法定代表人:姬雷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我院已查封,但对查封车辆无法控制。2018年1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第二次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承泰商砼有限公司,本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钢
审判员冯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