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95号
申请人:**春满园温室大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EL6K4T,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赵庄村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学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泽鑫,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宁和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5955458777,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临夏经济开发区孵化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春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春满园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宁和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宁和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支行(账户:10×××41)内的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宁和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支行(账户:10×××41)内的存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