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7民初169号
原告:***,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沪云巷7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594555053B。
法定代表人:张正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
原告***与被告开***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富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