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3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元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元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150000元。本院于6月20日立案执行后,于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元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7月13日付50000元,2019年农历春节前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在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如工程不能即时审计结束,被执行人在2019年农历端午节前付清50000元。案件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523执99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元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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