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

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21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组织机构代码58011843-4。
法定代表人:刘友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凡世掌,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与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胡文景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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