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35号
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
被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组织机构代码58011843一4
法定代表人:刘友军,1978年,汉族。
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对本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受理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钊
审判员 龙 艳
审判员 吴传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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