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

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2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丰庄镇五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011843-4。
法定代表人:刘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军,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给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货款1539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261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清,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欣
审判员 吴长娥
审判员 姚家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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