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21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丰庄镇五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台盈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乡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蒋春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与凤台盈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凤台盈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姜 鹏
审判员 徐同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