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

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与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与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2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24号
原告: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刘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家军,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世掌,男,1981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凡世掌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余华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