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财保76号
申请人:枣庄市恒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周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4981270L。
法定代表人:赵瑞。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金光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0228001955。
法定代表人:池文华。
申请人枣庄市恒仁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500,000元内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产的拆迁权益。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500,000元内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产的拆迁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恒仁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