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区泰山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4006619627413。
负责人:宋光斌,行长。
被执行人:枣庄盛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镇林桥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8723098-7。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金光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72389340-4。
法定代表人:池文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田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40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传宝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2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了被执行人田传宝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田传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田传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田传宝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