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张太贵,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李斌,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赵俊杰,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张万成、张太贵、***与***、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11月17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银行账户有62747元存款已扣划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已完成过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万成、张太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万成、张太贵、***,申请执行人***、张万成、张太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张万成、张太贵、***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斌、赵俊杰、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飞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