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区泰山中路10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627413。
负责人:宋光斌,行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南侧)35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7215-2。
法定代表人:张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72389340-4。
法定代表人:池文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文华,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张继行,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池文华、张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4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池文华、张继行、**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2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池文华、张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池文华、张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池文华、张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大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池文华、张继行、**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
书记员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