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

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特**号。
法定代表人:成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一、向申请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价款1,400,000元;二、向申请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4,000元;三、向申请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本案受理费17,42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费16,6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文兵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