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2-212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特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70,064.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系本院多个案件被执行,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3月7日,本案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64.37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5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