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

湖南吉福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8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福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红旗南路。
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特**号。
被执行人: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经济开发区。
湖南吉福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湘0681民初0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均已歇业,财产被其他法院全部查封且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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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