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
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
法定代表人:**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白族,中专文化,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工,住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勰,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555144411X。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俄古罗片区丽江复华壹号院.君临项目。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