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692号 原告: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52992945L),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西路234号3F-6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中国茶市D2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原告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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