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919号 原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花圃路2号3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中国茶市D2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2024年4月3日,原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就货款本金部分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章莉莎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沈其彬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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