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95号 原告:***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7L1J7M0H),住所地安吉县********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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