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90270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郸州区集士港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03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炯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