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1939号
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景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20099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办公3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景创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以原告拟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