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05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仙居县双庙乡公平村台门园16号。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新昌县沃洲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7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