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5民初7069号
原告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西巷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汽贸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欠款7206487.52元,利息损失49849.5元(暂以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及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9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世纪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050200012-2017(广办)字00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工商银行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28日。同日,原告与工商银行签订编号为00502000l2-2017(广办)保字7号的《保证合同》,为被告向工商银行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期向工商银行偿还借款,导致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代偿6487.52元、2019年4月18日代偿200000元。后经协商,原告、被告、工商银行、太原高新区建投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原告担保范围等内容。《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向工商银行归还欠款,导致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代偿2000000元、2019年6月20日代偿5000000元。被告除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代偿款7206487.52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以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日:1、2019年1月16日代偿6487.52元产生的利息损失152.3元;2、2019年4月18日代偿2000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2502.7元;3、2019年4月30日代偿20000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22167.1元;4、2019年6月20日代偿50000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25027.4元;上述利息损失合计49849.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垫付款金额没有异议,利息被告需要再算一下。希望与原告庭下和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被告(借款人)与工商银行(贷款人)签订编号0050200012-2017(广办)字00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工商银行借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9月28日。同日,原告与工商银行签订编号为00502000l2-2017(广办)保字7号的《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向工商银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借款届满至次日起二年。后工商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向工商银行偿还全部借款,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代偿6487.52元、2019年4月18日代偿200000元。后经协商,原告、被告、工商银行、太原高新区建投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原告担保范围等内容。《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向工商银行归还欠款,导致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代偿2000000元、2019年6月20日代偿5000000元。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上述代偿款共产生利息49849.5元。
确认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还款协议书》、代偿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垫付款7206487.5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垫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垫付之日至2019年8月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49849.5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7206487.52元。
二、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万立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垫付款利息49849.5元以及7206487.52元自2019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