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都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高,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都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涧头镇新坝村污泥塘小组*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上诉人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都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人民法院(2017)粤1625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人民法院(2017)粤1625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