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5民初257号
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兰利农。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骏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相关款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04元,减半收取6052元,保全费4720元,均由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