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274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6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7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於盘春、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张栋
人民陪审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