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602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西氿大道118号2号楼1至2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静以,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钱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2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认,一、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9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947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天马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锦城公司已支付的合作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100万元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四、驳回锦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天马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1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天马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天马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天马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镇××庄社区的不动产三处【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宜兴不动产权第0××7号、苏(2021)宜兴不动产权第0××9号、苏(2021)宜兴不动产权第0××0号】,本院对上述不动产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均设置了抵押,且被其他案件首封及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天马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税务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天马公司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