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汶,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西氿大道118号2号楼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795P。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西侧101省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93558193C。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西侧101省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95219207J。
法定代表人:吴邦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4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兆云
书 记 员 邵荣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