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391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河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6825。
法定代表人:詹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翡翡,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西氿大道118号2号楼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79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顾豪(受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4元,由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丛 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