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6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前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68494。
负责人:王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婷,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飞玉,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西氿大道118号2号楼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7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谈国祥,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钱正洪,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王爱轩,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谈国祥、钱正洪、王爱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