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1342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小坑村京珠高速鳌头出入口地段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62268770P。
法定代表人:毕竞聪。
委托代理人:王盟、邓艳兰,分别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2196109P。
法定代表人:简海华。
原告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9元,保全费2456元,由原告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越
书记员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