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6708号
原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702号。
法定代表人:简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征,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珍,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细涌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韩锦波。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西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信波。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杰洪,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枫,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锐骏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以下或简称紫坭幼儿园)、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民委员会(以下或简称紫坭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征、钟丽珍,被告紫坭幼儿园、紫坭村委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杰洪、梁健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紫坭幼儿园即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358.62元,并以此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20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2.被告紫坭村委会对第一项诉请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紫坭幼儿园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紫坭幼儿园承建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及泵房设备工程,工程内容按发包人即被告紫坭幼儿园提供的交易公告及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所含内容。合同约定采取大包干形式,合同暂定价为573681.21元,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工程变更事件;(3)费用索赔事件;(4)现场签证事件;(5)物价涨落事件。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紫坭幼儿园的要求进场施工,顺利完成施工,通过验收。2019年8月14日,原告制作好涉案工程的结算材料,送达给被告紫坭幼儿园,但被告紫坭幼儿园未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建设工程结算暂时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工程在500万以下,被告紫坭幼儿园应当在20天内进行核实,显然已经逾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应视为被告紫坭幼儿园认可原告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应当按照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为1038996.38元。被告紫坭幼儿园在2017年6月21日支付工程款21692.79元,2017年6月27日支付351200元,2017年7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1月3日支付7744.97元,合计支付480637.76元,余款558358.62元经多次追讨,至今未付。被告紫泥幼儿园是非法人组织,是被告紫坭村委会开办的村办幼儿园,被告紫坭村委会作为出资人或设立人,应承担无限责任,对被告紫坭幼儿园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紫坭幼儿园辩称,涉案工程是被告紫坭幼儿园具备公益性的项目,根据投标法规定,属于强制性投标项目,本案中原告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承包资格。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中标价为573681.21元。原告与被告紫坭幼儿园在招投标程序后,正式签订的合同的价格为中标价,且约定为包工、包料、包工期,按招标文件、图纸、招标过程中所发文件固定总价、发包价,即合同第1部分第2款内容,固定总价为573681.21元,本案应以该金额作为结算标准,应按双方约定的固定的包干总价进行结算。鉴于被告紫坭幼儿园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0637.76元,被告紫坭幼儿园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应为93043.85元。关于原告主张审理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本案不适用该情形,双方并未就该规定进行过相关约定,原告获得承包资格后,原告与工程设计方、监理方、被告在进场施工前,会审施工图纸时,发现存在消防水池深基坑深度过深,且过于靠近周边建筑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四方一致同意变更原设计方案,把原开挖深度5-6米调整为小于3米,实际工程量并未发生实际改变,在开工前,经过四方确认同意进行了工程设计变更属于正当变更行为,有效避免潜在安全隐患且未损公共利益,属于合理情况下的变更。根据一般深基坑支护工程,开挖深度变浅后的施工难度得到下降,上述情形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第20.4条规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远超合同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认可计算方式,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号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最低标准计算;根据施工合同第78.2条约定,利率按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贷款利率被取消,已改成LPR,应按LPR计算利息或违约金。诉讼费被告紫坭幼儿园不同意承担。
被告紫坭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与本案无关。涉案合同由被告紫坭幼儿园与原告签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主体是原告与被告紫坭幼儿园,村委会并非合同相对方,另根据民法通则第36、50条约定,幼儿园经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单位,有法人资格,可独立参与诉讼,独立承担责任,村委会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锐骏公司系从事房屋建筑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被告紫坭幼儿园的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原登记办园性质为集体办,原登记负责人为周信波,原登记举办者为被告紫坭村委会,并于2017年10月23日取得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颁发的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证书。被告紫坭幼儿园提交的发证日期2017年11月21日的税务登记证,显示登记注册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被告紫坭幼儿园自述于2020年6月申请变更登记举办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2021年7月26日,被告紫坭幼儿园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韩锦波,举办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7年,原告(承包人)作为中标单位与被告紫坭幼儿园(发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幼儿园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及泵房设备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过程中所发文件固定总价大包干。工程内容为按发包人的提供的交易公告及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总价为573681.21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的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由承包人送番禺区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查,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第57.1条竣工验收条件中约定,工程验收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一同进行档案预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前10全日历天内须提请档案馆办理档案预验收,在取得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否则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第68.2条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后继法律变化事件,工程变更事件,费用索赔事件,现场签证事件,物价涨落事件。第72.1条约定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以财政评审价为准。第72.2条约定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第72.3条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变化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其余均包干,不予调整。第78.2条约定计算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82.3条约定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发包人可将竣工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第8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第84.2条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其后,原告锐骏公司、被告紫坭幼儿园以及监理、设计单位盖章签订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增减工程签证单,其中记载“处理意见:由于原设计基础深度达4.5m至5.5m之多,而毗邻建筑物只是1m至2m那么近;按原设计的没有支护方式深挖基础下去会使邻近建筑物倒塌等问题;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开会研究决定,在保证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及泵房设备达到使用要求和保证毗邻建筑物安全情况下,对原设计图进行修改和增加深基坑支护,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施工合同进行增减”。
2017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紫坭幼儿园及相关监理、主管、设计单位签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17日,验收结论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及泵房设备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验收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有效,各单位一致评定施工质量为合格,同意验收。
2019年8月14日,被告紫坭幼儿园签收原告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送审材料。
关于涉案工程施工情况,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进场施工,涉案工程2017年6月17日完工验收,已实际交付使用,已过质保期,目前没有质量问题。另被告主张双方在2017年6月17日完成纸质竣工验收,但工程还在施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是在2018年10月,因为原告提出需提前验收以避免财政拨款通道关闭。
关于涉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紫坭幼儿园于2017年6月21日支付原告21692.79元,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原告7744.97元;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原告251200元、10万元,于2017年7月25日支付原告10万元;以上总计支付原告涉案工程款为480637.76元。
关于涉案工程量及结算双方存在争议。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存在的变更增加工程为深基坑支护工程,双方未就该变更增项工程量进行过确认,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增加深基坑支护工程后,整个施工图纸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已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对增加及变更后的工程量也进行了验收,施工合同中也约定了变更增加工程按实际量计算工程款,并非按合同价款结算;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进行结算,并于2019年8月14日将制作好的结算材料送达被告紫坭幼儿园,被告紫坭幼儿园签收后一直未对原告方的结算材料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同原告提交的涉案工程结算结果为1038996.38元。就此,原告主要提供上述施工合同及施工现场增减工程签证单、项目资料送达签收表、基坑支护设计说明、基坑支护及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咨询更改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告制作的送审资料包含送审(结算)金额汇总表(显示:送审金额1038996.38元,其中合同价573681.21元,合同内增减部分465315元)以及工程结算书(显示结算总价为1038996.38元)等证据。对此,两被告主张:因原告提交的结算金额与合同总价差距太大,被告方拒绝与原告结算,且未将原告的结算资料送去财政评审;被告紫坭幼儿园虽然签收了项目资料签收表,但不能视为认同该结算材料,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结算款的依据,增加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已包含在原工程固定总价内,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573681.21元结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整体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两被告仅同意对增加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评估,但原、被告均陈述不能区分该增项项目与其他工程项目,双方也不能就除该增项工程外的其他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坚持上述申请。后经本院委托,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其计价方法,计算出涉案工程的造价;并评估涉案工程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17日的造价为1096551元;其中的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土建部分显示:“1.分部分项合计683881.14元,1.1基坑支护150251.8元,1.2基坑工程203109.41元……2.措施合计91586.97元……3.其他项目合计16097.62元……4.规费栏空白,5.税金87072.23元,6.总造价878637.96元(1、2、3、5项相加),7.人工费201942.99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2896元。其后,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出具《评估说明函》就能否对涉案工程中新增和原有的“基坑支护”、“基坑工程”项目进行区分评估进行回复:需当事人对属于新增的“基坑支护”、“基坑工程”的具体项目和工程量进行区分后才能进行单列评估,若当事人无法对项目和工程量进行区分,则无法区分评估。
对于上述价格评估结论书,原告主张对评估结论无异议,只能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评估,无法在评估报告中区分增项工程量,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按原告制作的结算材料进行主张不再进行变更。两被告则主张从评估报告中可以区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造价,上述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土建部分显示的1.1基坑支护150251.8元就是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评估造价,只认可评估报告中的此项目,故增加的工程量深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150251.8元,其中的1.2基坑工程203109.41元也应包含在原来的合同总包干价中。
对于两被告的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紫坭幼儿园为非法人组织,被告紫坭村委会作为举办方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主张,被告紫坭村委会与涉案工程无关,涉案合同由被告紫坭幼儿园与原告签订,被告紫坭幼儿园为法人组织,可独立承担诉讼责任;被告紫坭幼儿园自行聘请员工和支配财产、收益,财政来源于政府拨款、学费等,资金不足时可向村委会借支,但需要定期归还;幼儿园的使用场地由紫坭村提供,该场地上的建筑物属紫坭村的集体资产,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紫坭村无偿提供给幼儿园使用。另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起诉时所查询到的被告紫坭幼儿园的举办方为被告紫坭村委会,故明确不变更被告主体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紫坭幼儿园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原告已经完成的涉案工程量。上述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大包干,合同总价为573681.21元,合同中也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现场签证事件等,以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确定价格办法等内容。因此涉案工程量应以合同总价以及符合合同价款变更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确认。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存在增项工程为深基坑支护工程,且有相关签证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原告主张涉案整体工程因深基坑支护工程发生整体变动,与常理不符,也未能提供除深基坑支护工程外的其他相关签证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且未能举证施工过程中包干基础工程发生了变动、风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以致固定总价需要调整,故对于原告以整个工程造价确定工程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广东高迪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未考虑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标准以及区分存在签证的增项工程对整体工程造价评估,而是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其计价方法计算出涉案工程的造价。因此,对于广东高迪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的最终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包干总价573681.21元确定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关于增项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量的确定。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存在增项工程为深基坑支护工程,但双方无法就增项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评估公司亦回复无法区分深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新增项目及原有的基坑支护工程的项目,本院结合施工合同、深基坑支护工程签证单、以及上述广东高迪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土建部分显示各分项价格情况以及被告的抗辩意见,考虑到深基坑支护工程也需分担土建部分的人工费、措施费等公共费用,酌情按《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土建部分显示各分项价格情况比例进行核算增项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量为237408.55元[基坑支护150251.8元÷分部分项合计683881.14元×(措施合计91586.97元+其他项目合计16097.62元+税金87072.23元+人工费201942.99元)+基坑支护150251.8元]。以上涉案工程量合计为811089.76元(573681.21元+237408.55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480637.76元,被告紫坭幼儿园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0452元。另原告因申请对涉案整体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而支出的鉴定费32896元,亦应按上述增项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量确定的比例由原、被告分担。
关于利息,本案中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且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紫坭幼儿园未及时与原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确实会造成原告资金占用的损失。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利息,属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故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本院支持利息以欠付款项330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紫坭村委会的责任承担,本案中虽然被告紫坭村委会并非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但被告紫坭村委会系被告紫坭幼儿园的原举办单位,为幼儿园提供场地,且确认该场地上的建筑物为村的集体资产,故被告紫坭村委会也是涉案工程实际受益方、业主方,应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452元及利息(利息以330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4元,由原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5554元;鉴定费32896元,由原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69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幼儿园、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7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