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4191号之二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咏茵,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2196109P。
法定代表人:简俊明。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2年9月2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43.54元,财产保全费2315.69元,合共5659.2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