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幼儿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3执141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2196109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三善村福善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7761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福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11308598322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锐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幼儿园、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民终18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幼儿园、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证券的登记资料。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幼儿园、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