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9民初86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