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9民初86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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