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9817号
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8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铁路涵洞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海涛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9817号
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8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铁路涵洞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天津市金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