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锅炉(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3093号
原告:***锅炉(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天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武,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震,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锅炉(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锅炉(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锅炉(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作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庞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