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吴商初字第0541号
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创新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常桂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沧浪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尹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24元,由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