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森林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5)德城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森林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