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10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1403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天津市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市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法官助理刘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