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3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申,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岳庄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忠。
被告:德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恒华路头百户村龙泰庄园C区50号。
法定代表人:安德福。
第三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宾悦创业中心1309号。
法定代表人:韩华民。
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