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42岁,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利尔康路以南,方向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