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42岁,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利尔康路以南,方向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