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