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文千